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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向贤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贤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小波,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渡支行行长。被告向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向贤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向贤华已搬出租用的门面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