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章晓盛与郑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晓盛,郑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301号原告:章晓盛。被告:郑燕萍。原告章晓盛为与被告郑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郑燕萍归还借款2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晓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燕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郑燕萍因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4年4月19日、11月3日、11月29日,向原告章晓盛借款100000元、30000元、100000元,并分别于借款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份,载明:“今向章晓盛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人:郑燕萍,借款日期:2014年4月19日”、“借款人郑燕萍今向章晓盛借到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人:郑燕萍,借款日期:2014年11月3日”、“借款人郑燕萍今向章晓盛借到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人:郑燕萍,借款日期:2014年11月29日”。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燕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晓盛借款23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3元,减半收取2961.5元,由被告郑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罗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