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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治国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第二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魏治国,男,汉族1967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第二村民组。代表人魏子庆,男,汉族,1955年1月5日生。本院在执行魏治国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第二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魏岗村第二村民组在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托管存款扣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法执字第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牛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