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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