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