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孙广勤、郝兴美、马大明、刘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孙广勤,郝兴美,马大明,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1457-3。负责人尹兆禄,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广勤。被执行人郝兴美。被执行人马大明。被执行人刘艳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广勤、郝兴美、马大明、刘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商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广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