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3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献县敬远建材租赁站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敬远建材租赁站,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宁夏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03-1号原告献县敬远建材租赁站,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郭东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蒋小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敬远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敬远建材租��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24510元。担保人李敬自愿以其名下的宁A××××ד大众帕萨特”轿车、张雅丽自愿以其名下的宁A××××ד大众速腾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敬远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24510元。二、冻结担保人李敬名下宁A××××ד大众帕萨特轿车”张雅丽名下宁A××××ד大众速腾”轿车轿车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