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严春梅与朱祖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严春梅,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朱祖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执行的严春梅与朱祖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杭仲交(上)调字第297号调解书指令繁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洪审 判 员 杨非凡代理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