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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庞有斌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784号原告庞有斌。被告刘凯。原告庞有斌与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万元。2014年1月19日借款15万元,2014年5月31日借款10万元,2015年8月1日借款2万元,三次借款利息约定均为月息2.5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迟迟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认可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借款期间没有偿还过本金,只支付过部分利息。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凯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27万元,分别为:于2014年1月19日借款15万元,约定月利息2.5分,利息支付至2015年7月19日;于2014年5月31日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分,利息支付至2015年7月31日;于2015年8月1日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2.5分,利息支付至2015年9月30日。庭审中,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三张,主张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认可原告所有主张,但暂时无力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凯给原告庞有斌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5分计算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本院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息。案经调解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庞有斌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相应的还款利息(利息共分三部分,分别为:本金150000元自2015年7月20日至被告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被告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被告给付之日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本院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刘凯负担。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备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