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路金锋与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路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郑德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金锋。上诉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溪置业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借款中的350万元未到期,该案实际标的应为人民币120万及利息。根据级别管辖规定,该案应由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路金锋以蓝溪置业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判令蓝溪置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513521元。根据路金锋的起诉请求,该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属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时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原审被告蓝溪置业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根据级别管辖规定,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至于路金锋的起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则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程序审理阶段不予审查。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