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7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朝武与叶祥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武,叶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7202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武,男。被执行人:叶祥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叶祥胜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福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