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常某某,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增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