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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方奇与倪修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奇,倪修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方奇,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从事装潢装饰业,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倪修权,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书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倪修权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修权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倪修权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倪修权在相关部门的款项人民币17528.50元及17000的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