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伟伟与陈贵宜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98号申请人龚伟伟,男,生于1990年1月2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龚道海,男,生于1974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陈贵宜(系陈义龙之长子),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申请人陈翠兰(系陈义龙之长女),男,生于1970年12月7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申请人赖运珍(系陈义龙之妻),女,生于1941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申请人暨申请人赖运珍委托代理人XX垓(系陈义龙之次子),男,生于1975年3月30日,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龚伟伟与申请人陈贵宜、陈翠兰、赖运珍、XX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龚伟伟因与申请人陈贵宜、陈翠兰、赖运珍、XX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龚伟伟赔偿陈贵宜、陈翠兰、赖运珍、XX垓各项经济损失(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2150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汇入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账户,申请人陈贵宜、陈翠兰、赖运珍、XX垓凭死者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到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龚伟伟与申请人陈贵宜、陈翠兰、赖运珍、XX垓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璐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