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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30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