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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蔡飞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飞,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蔡飞,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王磊,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飞诉被告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飞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王磊下落不明,目前债权难以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飞撤诉。案件诉讼费4540元,应减半收取277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罗觉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