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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与陈昌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陈昌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负责人王永星,系公司经理。被告陈昌斌,男,生于1966年12月6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居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与陈昌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庭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陕西省旬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被告陈昌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