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杨宝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杨宝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0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文,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宝玉,女,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莞公司)诉被告杨宝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宝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4日22时30分,罗纪平驾驶粤S***R号小型轿车(车载乘客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在道路左数第二条车道行驶至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73KM路段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行人即被告杨宝玉从右往左横穿高速公路,遂往左打方向并刹车避让,在避让过程中,粤S***R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被告杨宝玉碰撞,当粤S***R号小型轿车避让至左数第一条车道时,恰遇李招文驾驶的粤S***E(临时牌)号小型轿车从左数第一条车道驶至,粤S***R号小型轿车车尾与粤S***E(临时牌)号小型轿车(2013年12月4日登记入户号牌为粤S***G号)车头向碰撞,由此造成杨宝玉、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由被告杨宝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纪平、李招文、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不负事故责任。粤S***G号车辆在原告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原告与粤S***G号车辆所有人李卫飞协商一致,赔付车辆维修费63435元、拖车费830元的90%共计57838.5元给李卫飞,双方基于本次事故的权利义务终结,原告取得向事故权责方即被告杨宝玉索赔的代位求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赔偿的57838.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宝玉没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佐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22时30分,罗纪平驾驶粤S***R号小型轿车(车载乘客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在道路左数第二条车道行驶至潮莞高速公路东行373KM路段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行人即被告杨宝玉从右往左横穿高速公路,遂往左打方向并刹车避让,在避让过程中,粤S***R号小型轿车右侧车身与被告杨宝玉碰撞,当粤S***R号小型轿车避让至左数第一条车道时,恰遇李招文驾驶的粤S***E(临时牌)号小型轿车从左数第一条车道驶至,粤S***R号小型轿车车尾与粤S***E(临时牌)号小型轿车头向碰撞,由此造成杨宝玉、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由被告杨宝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罗纪平、李招文、康亚莉、吴小莉、李亚燕不负事故责任。另查,粤S***E(临时牌)号小型轿车于2013年12月4日登记入户号牌为粤S***G号,李卫飞系粤S***G号车辆的登记车主,原告承保了该车的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909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李卫飞与原告签订协商声明书,同意按车辆损失免赔10%赔付,并承认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对本次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已结束,今后不再对本次事故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原告主张已经就粤S***G号车辆的车辆损失与被保险人李卫飞进行理赔,(维修费63435元+拖车费830元)90%=57838.5元,依法取得代位追偿权,并提交拖车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协商声明书、赔付支付信息浏览佐证。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拖车费发票、维修费发票、协商声明书、赔付支付信息浏览以及本案庭审记录等证据加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宝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罗纪平驾驶的粤S***R号小型轿车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李卫飞的损失应当由粤S***R号小型轿车交强险保险人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李卫飞的损失超出上述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被告杨宝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杨宝玉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杨宝玉应赔偿李卫飞63435元+830元-100元=64165元。原告已就李卫飞的上述损失应由侵权方即被告杨宝玉赔偿部分履行了赔偿义务,且无超出上述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取得了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即原告有权就李卫飞的事故损失中被告应承担部分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李卫飞支付理赔款57838.5元,故被告杨宝玉应赔付原告57838.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宝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57838.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46元,由被告杨宝玉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秀霞人民陪审员 梁浩平人民陪审员 周晓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泽祥陈珊珊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的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