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017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