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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温艳花与尚献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艳花,尚献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75号原告温艳花。被告尚献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艳花诉被告尚献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尚献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艳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