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444号原告:苗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某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