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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执字第0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乐执字第0020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陈某与赵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11)张乐少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赵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某由陈某抚育至独立生活止。自2011年1月1日起,赵某每年承担生活费48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2400元。赵某某的教育费用凭票据,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承担50%;三、赵某补偿陈某38000元,于2011年1月25日前履行;四、位于张家港市南丰镇新德村1组38号二上二下的房屋归赵某所有;五、陈某婚前财产:梳妆台、八仙台、床、餐桌、碗橱、挂衣橱、被橱、脸盆架、鞋柜各一张、碗具、铜器、音响功放、木沙发各一套、长虹牌电视机、小天鹅全自动洗衣机、容升电冰箱、长城牌电风扇、长城牌吸尘器、VCD各一台、皮箱、三角牌电饭锅、高压锅各一只、茶几二张、被子、毛毯各二条、床单四条、餐椅六张、枕套六套、长板凳八张、被套八条、方凳十二张、棉被絮十二条归陈某所有(上述财产均在原告处),于2011年1月25日前履行;六、离婚后,陈某住房自理;七、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偿还;八、双方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九、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赵某负担。因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长期不在家,其户籍登记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新德村1组38号是其父母名下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乐少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平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