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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师某甲与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某甲,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思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乙。委托代理人方先平,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师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上诉人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