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师某甲与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某甲,师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思媛,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乙。委托代理人方先平,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6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师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师某甲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上诉人师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洪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