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开琴与郝正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开琴,郝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234-1号申请执行人吴开琴,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郝正蓉,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珙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宜珙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正蓉在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00000125******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行人郝正蓉在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00000125******账户的存款(冻结限额5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扣划)被执行人郝正蓉在中国银行宜宾分行营业部00000125******账户的存款25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