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商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芝商催字第42号申请人: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路东、乳山路南侧(威海市宇祥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东)。法定代表人:冯岩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霄天,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30005123360120、出票人为其公司、收款人为江西仁和药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6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6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威海市天福医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董海涛审判员 顾 磊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