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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被告自行和好,已无诉讼必要。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振忠审 判 员  张中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海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