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发科、李发容计划生育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发科,李发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敏,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登富,系该局政法股股长。被执行人李发科,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李发容,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非执审字第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梓人口征决(2013)第13007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李发科、李发容至今未履行生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梓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李发科、李发容支付社会抚养费42528元;(二)执行费53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发科、李发容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其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已执行到位),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恢复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