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张某甲,退休工人。被告张某乙,个体。被告张某丙,居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江、徐霞、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董 江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