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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迪与高卫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吴迪。被告高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高卫华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迪负担。审 判 长  施恩银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人民陪审员  汤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