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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英与邱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邱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刘英,现住前郭县。被告:邱洪斌,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诉被告邱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