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885号原告姬某某,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东风路妇幼保健院,系渭南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职工。被告赵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姬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