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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沈太平、杨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法定代表人向建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和平,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太平,男。被告杨地秀,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被告沈太平、杨地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沈太平、杨地秀已按原告起诉还款金额支付本息,原告认为其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依法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沈太平、杨地秀负担。审判员  何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