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XX平与刘立才、龙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刘立才,龙爱梅,珠海格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112号申请执行人:XX平,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71X。被执行人:刘立才,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536。被执行人:龙爱梅,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2086。被执行人:珠海格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谌清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珠海格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理工学院的应收合同款人民币1550000元的冻结。二、继续冻结珠海格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理工学院的应收合同款人民币45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海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