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崔连海与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连海,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713号申请执行人崔连海,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宗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崔连海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神木县能飞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运费39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0元、执行费510元。申请人崔连海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