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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王平,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被告: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云路78号5幢1单元16楼4号。法定代表人:干蕊,该公司经理。被告:干启惠,男,出生于1962年2月5日,汉族,居民。被告:张淑莲,女,出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居民。被告:干蕊,女,出生于1990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唐 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