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平与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王平,男,出生于1982年10月28日,汉族,居民。被告: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瑞云路78号5幢1单元16楼4号。法定代表人:干蕊,该公司经理。被告:干启惠,男,出生于1962年2月5日,汉族,居民。被告:张淑莲,女,出生于1968年3月12日,汉族,居民。被告:干蕊,女,出生于1990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乐山瑞熙运业有限公司、干启惠、张淑莲、干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旭宏审 判 员 魏 娟人民陪审员 唐 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