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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573号原告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者欧强,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经营场所合川区南办处花园村二社。委托代理人简鹏,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员工。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63号2单元1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4384-5。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12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4712元,由原告合川区鸿强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柏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