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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小顺与被执行人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礼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孔小顺。委托代理人王苏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礼森。被执行人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南侧天宁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礼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人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董事长。孔小顺与张礼森、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宁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协议:一、张礼森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孔小顺欠款500万元;二、孔小顺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三、在对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房产的保全解除后一个月内,张礼森偿还剩余欠款1300万元及利息356万元,合计1656万元;四、如张礼森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本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孔小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五、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欠款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9900元,由张礼森负担;七、各方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因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孔小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房产、土地、车辆等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350元;冻结了承租人陈小波(武威市凉州区凯宾酒店)应付给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天宁苑小区某幢房屋租金,并提取其(武威市凉州区凯宾酒店)应付给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天宁苑小区某幢1-7层房屋租金348216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申请执行人孔小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4)宁执字第76-2号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威市凉州区南关东路134号天宁苑小区某幢(产权证号:凉州区字第20136411号,建筑面积:11482.73平方米)房地产,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因均无人竞拍而流拍。2015年10月1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孔小顺,其不申请以上述流拍的房地产抵偿债权,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6日、2015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甘肃广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森、甘肃武威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孔小顺共受偿债权38256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本院调取的承租人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提取其租金收入合计382566元,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流拍的房地产抵偿其债权,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树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