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爱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爱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靖江市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号德诚城市广场7号楼7601室。法定代表人魏红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爱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宝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