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新民初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字第064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文静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