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即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法定代表人:孙即伟,主任。被告:孙即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即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审 判 员  朱守村人民陪审员  苏学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