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真福与镇江鑫祥电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真福,镇江鑫祥电仪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218号原告王真福。委托代理人王纪保,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鑫祥电仪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蔡道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福与被告镇江鑫祥电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真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王真福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平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