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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正高、何天慧、何天蕊、何国美申请执行何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高,何天慧,何天蕊,何国美,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何正高,住云南省元谋县。申请执行人何天慧,住云南省元谋县。系申请执行人何正高的女儿。申请执行人何天蕊,住云南省元谋县。系申请执行人何正高的女儿。申请执行人何国美,无文化,住云南省元谋县。系申请执行人何正高的母亲。被执行人何坤,住云南省元谋县。本院在执行何正高、何天慧、何天蕊、何国美申请执行何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何坤赔偿给何正高、何天慧、何天蕊、何国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用3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何坤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