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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坤秀与于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413号原告于坤秀,女,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薛友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于金才,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溧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坤秀与被告于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坤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于金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坤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坤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于坤秀承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