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海锋、薛海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海锋,薛海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258号原告: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南路72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苏钗,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海锋,职业不明。被告:薛海琴。原告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海锋、薛海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海锋、薛海琴向原告偿还银行垫付款32693元,违约金9807.9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陈海锋、薛海琴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海锋向原告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购车款及其他款项,被告陈海锋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2000元,共同还款人为被告薛海琴,原告为被告陈海锋借款提供担保,并约定了垫付金额的3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陈海锋交付汽车一辆。同日,被告陈海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订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扣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被告陈海锋向银行借款94809元,每月还本付息。但被告陈海锋未按约还本付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于2014年9月16日从原告帐户扣除本息5620元、同年11月17日扣除5609元、2015年1月16日扣除5960元、同年3月20日扣除8595元、同年5月15日扣除5445元、同年6月17日扣除1464元,合计32693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结婚证、垫付凭证、汽车贷款结清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海锋、薛海琴签订的《汽车按揭服务合同》,被告陈海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除违约金约定过高外,本院按20%计付,其余均合法有效。被告陈海锋向银行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到期借款本息,致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直接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原告处获得了清偿,被告陈海锋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已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向被告陈海锋追偿,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债务承担���同还款责任。被告陈海锋已付的保证金应予冲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锋、薛海琴共同偿还原告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垫付款本息32693元,违约金6538.6元,扣除被告陈海锋保证金2000元,共计3723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海锋、薛海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陈海锋、薛海琴负担804元;财产保全费445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陈海锋、薛海琴负担41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海锋、薛海琴负担,两被告合计负担18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兴路746号;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沙 军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