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