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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4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薛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孟 玲人民陪审员  孙亚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