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廷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374号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谭治禄,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治发,重庆诺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廷华,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明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