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颖与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孙颖,53岁,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昌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劳人仲裁字(2015)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劳人仲字(2015)19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