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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孙颖与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颖,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孙颖,53岁,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锅炉采暖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昌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劳人仲裁字(2015)1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待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劳人仲字(2015)19号裁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