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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鄢某、城固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某,城固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翁某某,男。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鄢某,男。本院在执行翁某某与鄢某、城固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