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项庆伟与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庆伟,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项庆伟。委托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刘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庆伟与被告浙江红羚羊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庆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庆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原告项庆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