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振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振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保字第104号原告: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法定代表人:杨齐。被告:四川振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志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姚晋川。原告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振川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了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400万元资金(大写:肆佰万圆整)予以保全。原告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宋家坝工业集中区一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长宁镇字第2011*****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什醋酸纤维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400万元资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幼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