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华、刘红艳诉被告晨讯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刘红艳,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950号原告刘建华原告刘红艳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邵伟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建华、刘红艳与被告晨讯置业(沈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华、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刘建华、刘红艳承担。审判员 李雪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秋红 更多数据: